重磅|“双公示”信用修复规则及系统升级
依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》(发改办财金[2019]527号),为进一步规范“双公示”信息归集和公示工作,提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业务“一网通办”水平,国家信用信息中心召开“双公示”信用修复规则及系统升级培训会。
1、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、危害国防利益、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;2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;3、在不违背上述两项原则的前提下,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。1、性质较轻、情节轻微、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;2、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,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,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。食品药品、生态环境、工程质量、安全生产、消防安全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,或吊销许可证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。因贿赂、逃税骗税、恶意逃废债务、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、恶意欠薪、非法集资、合同欺诈、传销、无证照经营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、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、围标串标、虚假广告、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,或吊销许可证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;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,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,公示期间不予修复。8月1日起部署升级,新老系统并行,到8月7日24时起,旧系统关闭,新系统独立运行